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債務人易行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易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3號裁定自98年10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
而債務人現任職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每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人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1月至99年6月薪資明細表、99年1月至99年6月薪資轉帳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3號卷第119至122頁及本院卷第109至
146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清償,除第1、4期外,每期清償1萬2,
000元,第1期清償3萬2,000元,第4期清償5萬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21萬2,000元,清償成數為55.4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名佳利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共2萬4,180元;而其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1萬3,342元,扣除必要支出25萬5,172元後,餘額為35萬8,170元,均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1萬2,00
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至債權人質疑債務人隱匿保單未予陳報乙節,經本院詢問債務人結果,其稱人壽保單多因未繳費而停效等語,且觀諸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債務人消費紀錄明細表所載,債權人於94年7月起即無ING安泰人壽保費繳納紀錄(見本院卷第233頁),足證債務人上開所陳,應屬真實,則債務人應無隱匿保單之情事。又債務人係聲請更生,而非聲請清算,自不生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亦即,於更生程序實不宜終止保險契約而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履行,併此敘明。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2萬2,000元,業如前述,前開
實領薪資已包含業績獎金,並扣除勞保及健保費,有前開薪資明細表可參。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係資深保險員,曾月入高達5萬元,則其目前收入顯不合理,依保險業務薪酬制度、債務人之工作資歷及兼職情形,可期待債務人賺取較現今更多之收入乙節,惟按更生方案係由債務人以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並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而債務人是否兼職,應由其視自身之體能狀況加以考量,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又保險業務員之薪酬計算端視其公司內部規定、業績而定,且與經濟景氣相關,並非固定,故債務人縱有多年保險業務員資歷,倘其業績未達公司所定標準,仍難期其薪資將維持在一定金額之上;抑且,債務人自陳其無底薪,雖原為經理,但於97、98年間因業績未達一定數額,而降職為襄理等語(見本院第245、246頁),從而,債權人以債務人過去薪資質疑其目前收入,實難採憑。
㈢再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每月個人必要生活
支出9,950元,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1萬0,792元,足見債務人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上開個人必要生活支出金額當屬合理。
㈣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尚
有19年之久,有足夠能力分期清償,並得尋求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之管道;又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奢侈浪費所致等節,按更生方案係由債務人以現有之資力,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而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投機行為)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本件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1萬2,050元,而其願以每月1萬2,000元之金額清償債務,並願將出售股份之所得2萬元及開始更生後因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4萬元分別併入第1期、第4期清償金額。且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最長清償期限8年,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至債務人是否願於更生程序外,另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亦屬債務人自主意思之選擇,非債權人或本院得以強制。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⒈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即8年)清償。││⒉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除第1、4期外,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第1期││清償3萬2,000元,第4期清償5萬2,00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⒊債務總金額:218萬7,396元。││⒋清償總金額:121萬2,000元。││⒌總清償比例:55.41﹪。││⒍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列⒎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之債││權總合。││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第1期│第4期│第2、3、│││││││5至96期│├──┼──────────────┼──────┼────┼────┼─────┤│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7,774元│2,015元│3,276元│756元│├──┼──────────────┼──────┼────┼────┼─────┤│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9,393元│2,771元│4,502元│1,039元│├──┼──────────────┼──────┼────┼────┼─────┤│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1,615元│4,412元│7,170元│1,654元│├──┼──────────────┼──────┼────┼────┼─────┤│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0,950元│4,495元│7,630元│1,761元│├──┼──────────────┼──────┼────┼────┼─────┤│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8,087元│2,898元│4,709元│1,087元│├──┼──────────────┼──────┼────┼────┼─────┤│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6,861元│1,856元│3,016元│696元│││公司│││││├──┼──────────────┼──────┼────┼────┼─────┤│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榮│274,456元│4,015元│6,525元│1,506元│││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1,595元│2,657元│4,317元│996元│├──┼──────────────┼──────┼────┼────┼─────┤│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3,175元│2,241元│3,641元│840元│├──┼──────────────┼──────┼────┼────┼─────┤│1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0,647元│3,813元│6,196元│1,430元│├──┼──────────────┼──────┼────┼────┼─────┤│1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843元│627元│1,018元│235元│├──┼──────────────┼──────┼────┼────┼─────┤││合計│2,187,396元│32,000元│52,000元│12,000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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