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46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甲○○(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段○號)之財產管理人,管理其所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53、640地號土地,嗣失蹤人甲○○經本院以99年度亡字第24號判決宣告其於民國46年4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因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查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得行使權利,又無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以定遺產管理人,致其遺產迄仍閒置,並有失權之虞。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聲請人本於國有財產管理職務,認有利害關係,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46號裁定、99年度亡字第24號判決影本各1件、臺南縣○○鄉○○段53、64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實在;復查被繼承人甲○○生前行方不明,經本院以99年度亡字第24號判決宣告死亡後,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又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財產管理人,為免被繼承人之遺產閒置以致失權,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其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