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9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99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 陳柏宏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99年1月10日│5,000元│FN0000000│├──┼───┼───────────┼──────┼─────┼─────┤│02│陳柏宏│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99年2月10日│5,000元│FN0000000│├──┼───┼───────────┼──────┼─────┼─────┤│03│陳柏宏│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99年3月10日│5,000元│FN0000000│├──┼───┼───────────┼──────┼─────┼─────┤│04│陳柏宏│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99年4月10日│5,000元│FN0000000│├──┼───┼───────────┼──────┼─────┼─────┤│05│陳柏宏│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99年5月10日│5,000元│FN0000000│├──┼───┼───────────┼──────┼─────┼─────┤│06│陳柏宏│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99年6月10日│5,000元│F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