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
中和市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各3萬元(93年度偵字第14
142號偵查卷第80頁,93刑保字第9300352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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