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珍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685號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就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641,79
2元之範圍予以假扣押,查本件之本案尚未繫屬,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68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5年10月12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由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受理在案,此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4紙及相對人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威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