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6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參、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4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涉嫌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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