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複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被告乙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