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