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11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台幣1,0
00元、2,000元、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
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新法並無對被告有較為有利之情形,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為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
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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