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2號
原 告 丁○○
乙○○
甲○○
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肆仟
玖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整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