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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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3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增載:被告於民國92年間曾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同年度偵字第23478號處分書,為緩起訴
處分,甫於94年11月30日期滿,竟不知悛悔,再犯同罪。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
害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述。三、現場監視錄影帶翻
攝之照片10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
確,應依法論科;本院審酌被告有正當職業,惟竟不知珍惜
,其前犯竊盜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竟不知警惕,
再犯本罪等情狀,並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昭烔戒。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6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