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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