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