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紫帆指定辯護人辛銀珍律師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5號違反藥事法一案(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465號),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書記官徐佩鈴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紫帆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紫帆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並為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轉讓、持有或施用,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地,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又與 張創欽 (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時、地,因接獲 張彥凱 表示需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電話,遂撥打電話予張創欽,央請張創欽轉交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張創欽旋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地,交付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彥凱,楊紫帆以此方式無償轉讓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彥凱。楊紫帆又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因受張彥凱之請託,竟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代為向 陳子龍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交付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彥凱,以此方式幫助張彥凱施用第二級毒品,張彥凱旋即於民國
99年7月9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之。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0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所定,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所定,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所定,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所定,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徐佩鈴法官許嘉容附表一:
┌─┬─┬────────┬──────────┬───┬───────────┐│編│受│轉讓時間│轉讓地點│數量│宣告刑││號│讓│││││││者│││││├─┼─┼────────┼──────────┼───┼───────────┤│1│黃│民國99年4、5月間│金門縣金湖鎮湖前20號│不詳│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文│某日晚上8時許│││,處有期徒刑柒月。│││廷│││││├─┼─┼────────┼──────────┼───┼───────────┤│2│同│編號1時間後2、3│同上│不詳│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上│個星期某日晚上8│││,處有期徒刑柒月。││││時許││││├─┼─┼────────┼──────────┼───┼───────────┤│3│同│編號2時間後3、4│同上│不詳│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上│個星期某日晚上8│││,處有期徒刑柒月。││││時許││││├─┼─┼────────┼──────────┼───┼───────────┤│4│張│99年4月中旬某日│金門縣金湖鎮塔后397│不詳│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創││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欽│││││├─┼─┼────────┼──────────┼───┼───────────┤│5│同│99年5月底某日│同上│不詳│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上││││,處有期徒刑柒月。││││││││├─┼─┼────────┼──────────┼───┼───────────┤│6│同│99年6月1日上午11│臺北縣永和市愛摩兒旅│不詳│楊紫帆明知為禁藥而轉讓│││上│時許│館311號房││,處有期徒刑柒月。│├─┼─┼────────┼──────────┼───┼───────────┤│7│張│99年6月5日凌晨某│金門縣金湖鎮湖前20號│不詳│楊紫帆共同明知為禁藥而│││彥│時許│││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凱│││││└─┴─┴────────┴──────────┴───┴───────────┘附表二:
┌─┬────┬────┬────┬────┬────┬──────────┬──────────┬─────────────┐│編│購入對象│購入時間│購入地點│購入數量│購入金額│交付毒品予張彥凱時間│交付毒品予張彥凱地點│宣告刑││號│││││││││├─┼────┼────┼────┼────┼────┼──────────┼──────────┼─────────────┤│1│陳子龍│99年6月│ 陳子龍位 │0.3克│3,000元│99年6月初某日晚上9時│金門縣金湖鎮湖前20號│楊紫帆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初某日晚│於金門縣│││許││處有期徒刑叁月││││上9時許│金湖鎮陽││││││││││翟新興街││││││││││34號住處││││││├─┼────┼────┼────┼────┼────┼──────────┼──────────┼─────────────┤│2│同上│99年6月│同上│同上│5,000元│99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5│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楊紫帆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中旬某日││││時許│161號│處有期徒刑叁月││││下午5時││││││││││許│││││││├─┼────┼────┼────┼────┼────┼──────────┼──────────┼─────────────┤│3│同上│99年6月│同上│同上│5,000元│99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6│同上│楊紫帆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中旬某日││││時許││處有期徒刑叁月││││下午6時││││││││││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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