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乙○○、美洲有限公司,並提出丙○○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美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 蔡式輝 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