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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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付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