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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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紫帆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紫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王鴻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