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金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每一百元繳納裁判費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