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永豐
甲○○丙○○乙○○右一人陳炳彰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