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4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43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2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以其所有台北市○○○路○段○○號地下樓房屋登記面積為317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未按該面積計稅,並就公共設施部分計入課稅,自有違誤云云,提起上訴,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褔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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