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及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房屋稅及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