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4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4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4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01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本院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3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有行政訴訟再審之訴起訴狀附卷可按,故其雖是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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