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執行名義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甲○○○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路○○○號1樓,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並非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漢章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