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長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長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50條(詳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二、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已於102年10月7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8日│101年1月28日│101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3號│毒偵字第83號│毒偵字第139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1│101年度訴字第171│101年度中簡字第││││號│號│2154號││├────┼────────┼────────┼────────┤││判決│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1日│101年9月25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119號│1119號│2154號││├────┼────────┼────────┼────────┤││判決│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16日(原│101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1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執│南投地檢101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1898號│字第1898號│字第11811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8日│101年2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125、9126│偵字第8763號││││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簡字第509│││││1998號│號│││├────┼────────┼────────┼────────┤││判決│102年5月15日│102年8月13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簡字第509│││判決││2726號│號│││├────┼────────┼────────┼────────┤││判決│102年7月5日│102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8125號│字第107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