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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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請人宋玟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妤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