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