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經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執他字第二五四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