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3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5月8日至135年5月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⑵3,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皆至115年5月30日止;利率則依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按日計付,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上開2筆借款均自95年5月30日起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期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均僅繳付至95年8月3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4,990,985元,以及借款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表、土地及建物電子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5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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