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