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975元,上訴人僅繳納2,650元,尚欠1,325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