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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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007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應於聲請狀簽名,並蓋用印鑑章(可另行提出經聲請人乙○○簽章之聲請狀,亦可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自行來院補正)。
二、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蓋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2人、 項駿修
而聲請人乙○○之出生別為「三女」,理應尚有姐2人,且漏未記載其他繼承人,是聲請人所附之繼承系統表並不完整。)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弘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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