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彥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8月
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2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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