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莉鈞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莉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蘇莉鈞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見告訴人遺留在自動提款機而未取走之現
金新臺幣1千元,竟為圖一己私利貪念而萌生侵占該現金之犯罪動機;⑵因而造成告訴人因此產生之損害及不便;⑶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有告訴人簽收單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9頁),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係因法治觀念不足,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業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此有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9頁),信其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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