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景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景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廖景崇前於民國99、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件施用第一級毒品、1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及1件共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4月、4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復於
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9
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所示);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9月(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2件共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9
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如附表編號12、編號13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6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6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編號10所示之案件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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