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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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柏泓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上述2案件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4月又15日、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經接續執行上述4案件後,於96年8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又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8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繼於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7罪)確定;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述12案件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前揭假釋乃遭撤銷,餘有殘刑1月又30日,並與上述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部分於97年11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849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491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