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甲○
六號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再字第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