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70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陳報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㈡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
新臺幣1,0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嗣於97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並簽立協議書,約定協商還款條件如協議書內容。詎料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臺幣507,425元整,及自民國98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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