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1.20│97.11.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470號、98年度│字第4470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8號│毒偵字第14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7號│98年度訴字第30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18│98.03.18│├─┼──────┼─────────┼─────────┤││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7號│98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06│98.04.06││││││├─┴──────┼─────────┼─────────┤│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49號│第2749號│││編號1、2之罪前經彰│編號1、2之罪前經彰│││化地院98年度訴字第│化地院98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定其應執│3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3│4│├────────┼─────────┼─────────┤│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7年8月初某日│97.10.2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0號│第1116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163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8││實│││號││審├──────┼─────────┼─────────┤││判決日期│98.05.25│99.06.03│├─┼──────┼─────────┼─────────┤││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163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8││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2│99.06.22││││││├─┴──────┼─────────┼─────────┤│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4069號│第3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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