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