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該數罪中之部分刑期,業已執行完畢,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合法性無涉(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512號刑事裁定參照)。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之案件已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新台幣4萬5千元,尚應執行44日部分,因與附表編號2至4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於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後,檢察官於執行時,會予以扣抵並僅執行餘刑,不致有不利受刑人之重複執行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年2月,6次│2月,10次││││├──────┼──────┤││││合併應執行刑│合併應執行刑│││││10年6月│11年│├────────┼────────┼──────┼──────┼──────┤│犯罪日期│97.10.12│97.11.10│97.11.17~│97.10.19~│││││98.01.01止│97.12.31止│││││共6次│共10次│├────────┼────────┼──────┼──────┼──────┤│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毒│苗栗地檢98年│苗栗地檢98│苗栗地檢98││年度案號│偵字第1341號│度撤緩毒偵字│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第7號│431號│250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苗簡字第│98年度苗簡字│99年度上更一│99年度上訴字││實││1039號│第190號│字第62號│第25號││├──────┼────────┼──────┼──────┼──────┤│審│判決日期│97.12.08│98.03.19│99.04.28│99.05.04│├─┼──────┼────────┼──────┼──────┼──────┤│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苗簡字第│98年度苗簡字│99年度上更一│99年度上訴字││決││1039號│第190號│字第62號│第25號││├──────┼────────┼──────┼──────┼──────┤││判決確定日期│98.01.07│98.04.03│99.05.17│99.05.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苗栗地檢99│苗栗地檢99│││字第241號(有期│度執字第1106│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徒刑3月即89日已│號│1628號│1698號│││分期繳納45000元││││││,尚應執行4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