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553號
原 告 邱明宗
壹、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
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
貳、本件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惟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
其「被告欄」內記載之被告為「帳號00000000000信商銀南
屯分行」,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定之程式。本件原告
究竟是以「三信商銀南屯分行」為被告?抑係以「在三信商
銀南屯分行開立第0000000000帳號之人」為被告,尚有未明
。另如係以「三信商銀南屯分行」為被告,亦未載明以其經
理 周世聰 為法定代理人,以資合法代理。
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以書狀(並附繕本一份)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⑴、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如以公司為被告,應一
併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⑵、訴訟標的(法條依據)及其原因事實(匯款之原因
及過程)。
肆、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立於公正之第三者
角色從事審判,無從指導或協助當事人任何一方為訴訟行為
。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之規定者,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