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553號
原   告  邱明宗
壹、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
  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
貳、本件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惟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
  其「被告欄」內記載之被告為「帳號00000000000信商銀南
  屯分行」,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定之程式。本件原告
  究竟是以「三信商銀南屯分行」為被告?抑係以「在三信商
  銀南屯分行開立第0000000000帳號之人」為被告,尚有未明
  。另如係以「三信商銀南屯分行」為被告,亦未載明以其經
  理 周世聰 為法定代理人,以資合法代理。
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以書狀(並附繕本一份)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⑴、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如以公司為被告,應一
      併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⑵、訴訟標的(法條依據)及其原因事實(匯款之原因
      及過程)。
肆、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立於公正之第三者
  角色從事審判,無從指導或協助當事人任何一方為訴訟行為
  。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之規定者,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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