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尹南鵬
被 告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
額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
以100年度中補字第64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