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983號
上 訴 人 莊玉燕
即 被 告
被上 訴人 林明信
即 原 告 號
古孟潔
古育瑄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玟惠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4,73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㈠對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