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983號
上 訴 人  莊玉燕
即 被 告
被上 訴人  林明信
即 原 告       號
       古孟潔
       古育瑄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玟惠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4,73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㈠對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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