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72號
上訴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