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吳臣席

相對人 陳長顏

傅阿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125號卷宗,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難認其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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