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吳臣席
相對人 陳長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125號卷宗,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難認其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