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29號
聲請人 高勝霖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瑞 即育源工程行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10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應包含與起訴狀相同之附屬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