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昀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昀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壹支
(驗餘淨重零點陸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被告竟非法持有之,是核其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向他人購買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而非法持有,所為實不
足取,惟衡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且尚未流入社會
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生損害尚非鉅大,暨其為高職畢業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大麻煙1支(驗餘淨重0.6848公克),經送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療鑑字第1080100369號鑑驗書在卷為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08年度偵字第33016號
被告劉昀翰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昀翰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北屯區
北屯路親親戲院旁大樓之KTV店內,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 小陳 」之男子無償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
麻煙1支(驗餘淨重0.6848公克)後,即非法持有之。嗣因
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同日晚上7時42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米奇汽車旅館」103號房查獲,並扣
得上開大麻煙1支,經送驗後,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四
氫大麻酚,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 劉昀翰固 坦承持有前揭大麻煙1支,然辯稱:當天
「小陳」有拿1支大麻煙給我抽一小口,不是扣案的這支,
扣案的這支還沒有抽,伊沒有另外持有等語。經查,被告為
警查獲後,於107年12月26日凌晨3時25分許所採集之尿液經
送驗後,僅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施用部分
,因另案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已為不起訴處分),大麻代謝
物則呈陰性反應亦無數值,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
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編號:C107416)、詮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影本在卷可
稽,又扣案之前揭大麻煙1支經送驗後,檢出結果含有第二
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影本附卷可憑,是被告辯稱伊非另外持有
等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
1支(108年度毒保字第067號),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檢察官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