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6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佳發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佳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以104年
度審易字第834號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7年2月18日因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惟依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施用
毒品案件與本案竊盜犯行,二者罪質不同,亦無相關事證足
供認定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尚無加
重其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均非可取;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非鉅,及於犯罪
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黑色安
全帽1頂,業經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籍股
108年度偵字第26164號
被告林佳發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發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
知警惕,於108年6月30日下午3時48分許,帽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全聯超市前時,見 劉卉婷 將其所有之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
新台幣1,500元,已發還)放置在其機車上,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安全帽,得手
後戴上安全帽即騎車離去。嗣劉卉婷發現安全帽失竊,而報
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卉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佳發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人劉卉婷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錄影像擷
取照片8張、前揭安全帽照片1張及監視錄影光碟片1片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檢察官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惠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