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淑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4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淑娥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淑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戒
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並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
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
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
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參照)。查:被
告雖未歸還本案竊得財物,惟事後業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
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此有和解書(見偵卷第71頁)在卷
為憑,自無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餘地,爰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按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為量刑時應行注意之事項,並非同
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根據,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
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參照)。又按刑法第59
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
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
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
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
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雖具狀陳稱其犯罪後已坦承犯
行,深感悔悟,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此係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定於法定刑範圍內審酌為科刑事由之範疇,尚難據以減輕其
刑,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24461號
被告施淑娥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
樓之2
居臺中市○○區○○○街○○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淑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7月5日上午8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
「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 吳承蔚 管領之防曬乳1瓶(
價值新臺幣230元),得手後,隨即放入其左側口袋內,未
經結帳即離去。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淑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吳承蔚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現場照片、贓物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電子發票證明聯
及和解書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檢察官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嘉信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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