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62號
原   告 熱帶魚風味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餐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
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
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熱帶魚風味
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6
年1月4日經授中字第1063300621號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陳
鈞祿為清算人,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6年3月21日書函暨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4頁、第63至66頁)。
二、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
,張嘉慧於105年12月20日以其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
起本訴,然並未檢具適法證明文件,經本院通知限期補正法
定代理權證明,並於106年4月17日送達通知(見本院卷第59
、76頁),其逾期迄未補正。又依前揭說明,原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應為 陳鈞祿 ,並非張嘉慧,是本件原告起訴未經合
法代理,亦未補正代理權,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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