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楊秋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顯考 黃公 阿嬰 、顯妣 黃媽 曹清
秀佳城之所有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 黃阿嬰 、黃 曹清秀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並依所指之被告,提
出最新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址
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