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楊秋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顯考 黃公 阿嬰 、顯妣 黃媽 曹清
秀佳城之所有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 黃阿嬰 、黃 曹清秀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並依所指之被告,提
  出最新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址
  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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